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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靶向B7-H4的ADC药物HS-20089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 [打印本页]

作者: dvltbgtfia    时间: 昨天 16:51
标题: 靶向B7-H4的ADC药物HS-20089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
HS-20089是一种新型B7-H4靶向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其有效载荷为拓扑异构酶抑制剂(TOPOi)。B7-H4是B7超家族中的一种跨膜糖蛋白,在正常组织中表达有限,但在多种癌症中高表达,如卵巢癌、乳腺癌、膀胱癌、胰腺癌等。该药通过可蛋白酶剪切的连接子,将IgG1亚型人源化抗B7-H4单克隆抗体(HS-20089 Ab)与小分子毒素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HS-9265)连接,发挥肿瘤杀伤作用。
拓展阅读
温馨提示:以下数据仅供参考,与本临床试验招募无关!
2025年10月,翰森制药宣布,其自主研发的B7-H4靶向抗体-药物偶联物(ADC)注射用HS-20089治疗铂耐药卵巢癌(PROC)患者的II期研究结果于2025年欧洲肿瘤内科学会(ESMO)年会上以壁报形式发布。
在这项多中心、开放标签、II期临床试验中,旨在评估HS-20089注射液在复发性或转移性卵巢癌及子宫内膜癌患者中的疗效、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
试验结果显示,在所有接受过治疗的患者中,中位随访时间为11.5个月。HS-20089注射液在PROC患者中显示出良好的疗效,确认的客观缓解率(ORR)为48.5%,缓解持续时间(DOR)为6.8个月,中位无进展生存期(PFS)为6.4个月,中位总生存期(OS)为14.6个月。此外,该药的安全性特征与I期研究结果一致,未观察到间质性肺病的信号。
研究药物:注射用HS-20089(II期)
登记号:CTR20232465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复发性或转移性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HS-20089的规格:50mg;用法用量:静脉滴注给药,4.8mg/kg,首次静脉滴注时长至少80分钟(包括冲洗阶段),如首次用药后未发生输注相关反应,其后的每次输注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20分钟(包括冲洗阶段)。建议静脉滴注时间控制在4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6小时。用药时程:每21天一次。
入选标准
1、年满18周岁(≥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复发性或转移性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或其他晚期实体瘤。
3、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
4、需提供新鲜肿瘤组织样本或2年内FFPE肿瘤组织块中新制备的FFPE切片。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0~1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没有恶化。
6、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周。
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8、所有女性受试者均需在首次给药前排除妊娠,除外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9、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B7-H4为靶点的治疗。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抗肿瘤药物治疗。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放疗;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面积放疗或超过30%的骨髓照射。e.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f.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CYP2D6、P-gp或BCRP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CYP2D6、P-gp或BCRP敏感底物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g.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2、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2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3、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存在心包积液。如引流时局部使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4、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a.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d.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5、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除非首次给药前病情稳定4周以上、无症状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至少4周未接受立体定向、全脑放疗和/或神经外科切除治疗手术、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并且在CNS病灶之外至少有一个靶病灶。
6、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
7、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b. 静息ECG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c.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
9、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0、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11、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12、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栓塞事件。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或筛选期存在不可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4、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15、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或丙肝、结核、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等。
16、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17、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18、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干扰评估的状况。
19、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2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21、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任何程度的过敏或超敏反应,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曾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HS-20089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22、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23、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研究中心
广东广州
北京
山东济南
河北石家庄
天津
浙江杭州
上海
江苏南京
安徽合肥
重庆
云南昆明
山西太原
河南郑州
陕西西安
新疆乌鲁木齐
福建福州
海南海口
湖南长沙
湖北武汉
广西南宁
辽宁沈阳、大连
黑龙江哈尔滨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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