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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2阴性乳腺癌新药临床试验:ADC药物德曲妥珠单抗(DS-8201)

HR阳性、HER2阴性是最常见的乳腺癌亚型,约占所有乳腺癌的70%。尽管被归类为HER2阴性,这些肿瘤中的许多依旧带有一定程度的HER2表达。据估计,大约60-65%的HR阳性、HER2阴性乳腺癌为HER2低表达,另外25%可能是HER2超低表达(HER2-ultralow)。
德曲妥珠单抗(T-DXd,商品名:Enhertu/优赫得,通用名:trastuzumab deruxtecan,代号:DS-8201)是一款靶向HER2的ADC药物,由靶向HER2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通过四肽可裂解连接子与拓扑异构酶1抑制剂有效载荷连接组成。该药的作用机理为:首先通过药物中的抗体部分靶向并附着于癌细胞上的HER2;然后德曲妥珠单抗会进入癌细胞,释放化疗药物,ADC中的化疗部分可以杀死癌细胞以及附近的其它细胞。
此前,2024年7月,德曲妥珠单抗获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单药适用于治疗既往在转移性疾病阶段接受过至少一种系统治疗的,或在辅助化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化疗之后6个月内复发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HER2低表达(IHC 1+或IHC 2+/ISH-)成人乳腺癌患者。此次获批是基于DESTINY-Breast04 Ⅲ期临床试验的积极结果。
试验结果显示,无论HER2表达水平如何(IHC 1+ 和 IHC 2+/ISH-),德曲妥珠单抗在HR阳性或HR阴性、HER2低表达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总体试验人群中均展示出一致的疗效。在针对所有患者基于BICR的PFS分析中,德曲妥珠单抗相比化疗将患者的疾病进展或死亡风险降低了50%。研究结果还显示,德曲妥珠单抗相比化疗将患者的死亡风险降低了36%,中位总生存期增加了6个月以上。
研究药物: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III期)
登记号:CTR20243640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HER2阴性乳腺癌(二三线)
申办方:Daiichi Sankyo, Inc./艾昆纬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Baxter Oncology GmbH
用药周期
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的规格:100mg/瓶;用法用量:受试者将于每周期(21天为一周期)的第一天接受5.4mg/kg的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用药时程:21天为一周期。
入选标准
1、在任何研究特定资格确认程序开始前,受试者必须签署主知情同意书(ICF)并注明日期。
2、签署ICF时为≥18岁的成人或达到最小法定成人年龄(以较大者为准)。
3、必须同意提供原发灶和/或转移灶新采集或存档的基线活检样本。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符合组织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确定HER2表达的IHC染色、确定HER2低表达状态所需的ISH染色和其他预测性生物标志物以及肿瘤突变分析)要求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肿瘤样本。将使用从新鲜活检中新采集的样本(如可用);但是,允许使用最近一次采集的存档活检样本(该样本需在组织筛检日期前以及受试者最后一个治疗方案后采集[符合ASCO CAP 2018指南])用于在当地实验室进行检测。该存档样本必须在组织筛检前6周内获得。如果之前采集的样本材料不足,无法获得至少15×4μm的切片(或等量组织块),则必须采集新鲜活检样本。
4、病理学证实以下BC肿瘤:a. 不可切除和/或发生转移。b. 激素受体阴性或激素受体阳性。必须包括阳性染色细胞的百分比,以确定激素受体是阳性还是阴性。c. 已确认HER2 IHC 1+或 IHC 2+/ISH-(HER2 低表达)状态或HER2 IHC 0 状态(根据ASCO CAP 2018指南,基于上述入选标准第3条所述的组织筛检期间采集的样本确定)。d. 在既往病理学检查中从未出现过HER2阳性(IHC 3+或 IHC 2+/ISH+)(根据ASCO CAP指南)。e. 既往从未因转移性疾病接受过抗HER2治疗。
5、a. 队列1、2和4:既往在转移性阶段接受过至少一线、最多两线治疗方案。靶向药物(如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抑制剂、多聚ADP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剂、程序性细胞死亡蛋白 1[PD-1]抑制剂、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 1[PD-L1]抑制剂、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或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4/6抑制剂)或内分泌治疗(ET)可计为一线治疗方案。b. 队列3:在激素受体阳性HER2低表达转移性BC受试者中:开始辅助ET治疗后<2年内疾病复发,或在以CDK4/6抑制剂为基础的辅助治疗方案结束后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在转移性阶段一线治疗CDK4/6治疗前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6、基于计算机断层成像(CT)或磁共振成像(MRI),研究者根据RECIST 1.1版评估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或至少有1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基线时通过CT或MRI准确测得最长径≥10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mm)且适合准确重复测量的病灶,或可通过CT、MRI或X线检查评估的不可测量的骨病灶。可接受无可测量病灶但有可通过CT、MRI或X线检查进行评估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病灶(如上文定义)的受试者;仅存在硬化/成骨性骨病灶、但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不符合入组资格。
7、有脑部转移的患者可入组本研究。脑部病灶应较小(<2cm)、未经治疗、无症状、无需紧急医疗干预,且临床上稳定无症状。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9、筛选时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
10、入组前28天内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1、入组前 7天内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筛选评估前2周内无输血史(红细胞或血小板)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给药史。给药前3天内如需重复进行实验室检查,也必须符合器官和骨髓功能标准。
12、入组前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
13、能够产生精子的男性受试者若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试验干预药物在体内消除所需的时间内遵循以下要求,则有资格入组。试验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仍需继续避孕4个月。a. 不得捐献精子 注意:应在本试验入组/随机化前考虑保存精子。b. 采取以下任一避孕方法:i. 在符合受试者的偏好及日常生活方式的情况下完全避免阴茎-阴道性交,或ii. 与非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POCBP)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阴茎/外用避孕套,同时伴侣使用另一种避孕方法,因为避孕套可能会破裂或渗漏。避孕方法的使用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试验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如果任意试验干预药物的当地说明书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为严格,则以当地说明书中的要求为准。注意:如果受试者无法产生精子(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受试者的病历、医学检查或病史访谈证实受试者接受过输精管结扎或由医学原因所致),则无需避孕。
14、女性POCBP若符合以下条件,则有资格入组:a. 通过高灵敏度妊娠试验证实受试者没有怀孕。b. 受试者在试验干预期间以及试验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不进行母乳喂养。c. 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末次给药后试验干预药物在体内消除所需的时间内采取高效避孕方法,并且同意不向别人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冷冻/保存卵子。试验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仍需继续避孕7个月。在试验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可考虑保存卵子。
15、愿意并能够遵守计划访视、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其他研究程序和研究限制。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依沙替康衍生物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治疗(不包括戈沙妥珠单抗),包括既往参加过涉及Daiichi Sankyo和/或AstraZeneca生产的ADC的研究。
2、患有控制不佳的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a. 随机化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或有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V级)的受试者。筛选时肌钙蛋白水平高于ULN(由生产商定义)且无任何心肌梗死相关症状的受试者,应在随机化前到心脏科就诊,以排除心肌梗死。b. 控制不佳的和/或临床重要心律失常类疾病。
3、根据筛选时三次12导联心电图(ECG)的平均值,校正的QT间期延长至>470ms(女性)或>450ms(男性)。
4、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肺部炎症病史,目前患有ILD/肺部炎症,或在筛选时通过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疑似ILD/肺部炎症。
5、存在脊髓压迫或临床活动性(即未经治疗且有症状的,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痉挛药物控制伴发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存在临床非活动性脑部转移灶的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接受过治疗的、已无症状且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痉挛药物的脑部转移受试者,如果其放疗急性毒性反应已消退,则可入选本研究。从全脑放疗结束到研究入组必须间隔至少2周。
6、3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癌、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或对侧BC除外。
7、对研究药品的原料药或非活性成分有重度过敏反应史。
8、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反应史。
9、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需要静脉注射(IV)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
10、有活动性或控制不佳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乙型肝炎筛查并非强制进行,除非已知有HBV感染史或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受试者若符合以下要求,则有资格入组:a.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伴慢性HBV感染(持续≥6个月),并且符合以下条件:i. HBV脱氧核糖核酸(DNA)病毒载量<2000 IU/mL;ii.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如有临床指征,可开始或维持抗病毒治疗。b. 转氨酶检查值正常,如果存在肝转移,则转氨酶异常伴AST/ALT结果<3×ULN,且并非由HBV感染所致。
11、有活动性或控制不佳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丙型肝炎筛查并非强制进行,除非已知有HCV感染史或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受试者若符合以下要求,则有资格入组:a. 有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史的受试者在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最近4周内的HCV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b. 转氨酶检查值正常伴AST/ALT结果<3×ULN,且并非由HCV感染所致。
12、有活动性或控制不佳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如果当地法规或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允许,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期间接受HIV病毒载量检测。受试者若符合以下要求,则有资格入组:a. 筛选时CD4+T细胞计数≥350个/mm3;b. 筛选时和筛选前至少12周内达到病毒学抑制,定义为确认HIV核糖核酸(RNA)水平低于50或低于定量下限(低于检测下限);c. 最近12个月内未出现符合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的机会感染或病症;d. 正在接受稳定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方案,入组研究(第1天)前至少4周内未发生用药改变或剂量调整,并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继续接受ART治疗。
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信使RNA和复制缺陷型腺病毒疫苗不视为减毒活疫苗)。
14、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尚未完全消退,即毒性(非脱发)尚未消退至≤1级或基线水平。注:发生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慢性、稳定的2级毒性(定义为在入组前至少3个月内未恶化至>2级,并采用标准治疗管理)的受试者可入组,这些毒性包括:a. 化疗诱发的神经病;b. 疲劳;c. 既往免疫肿瘤治疗的残留毒性:1级或2级内分泌病,可能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肾上腺炎、皮肤色素减退(白癜风)。
15、已怀孕或正在哺乳,或正在备孕。
16、具有临床意义的肺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研究入组前3个月内出现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
17、筛选时,有记录或疑似肺部受累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对于入选研究的受试者,应在电子病例报告表中记录疾病的完整详细信息。
18、既往接受过全肺切除术。
19、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可显著增加发生不良事件(AE)的风险且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参加研究的结果不理想或会影响方案依从性的任何疾病证据(例如重度或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肾移植、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或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
20、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或临床研究结果评价的物质滥用或任何其他医学疾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或心理疾病。
21、存在会影响参加研究或随访的社会、家庭或地理因素。
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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